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交检刑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与其妻子王某某因琐事在本村街上发生争吵打斗,杨某某持砖头砸妻子王某某时误将一旁拉架的本村村民张某某打伤,经交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外伤后致左侧颧骨骨折,评定为二级轻伤。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张某某对杨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张某某面部骨折,二级轻伤的后果,但在主观上其要用砖头砸的是其妻子王某某,并非劝架者张某某,没有伤害张某某的主观故意。之所以造成张某某被击中的后果,是由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自己的行为疏忽大意,因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一种过失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过失造成他人伤害的,只有达到重伤以上程度的,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经交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只是二级轻伤,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交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交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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