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港南区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港南区江南工业园C区路段,童心幼儿园对面***住宅附近,伙同他人使用木棍殴打苏某某,造成苏某某踝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苏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秋言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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