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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起诉书(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54********,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与其侄儿子杨某聪协商二十年前两家换田事宜未果,遂使用一把锯子将杨杨某乙家位于力角镇自和村新沟葡萄田里面的红地球葡萄进行毁坏,后被杨某乙当场发现,经现场清点被毁坏红地球葡萄树287株。经宾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聪被损毁葡萄树价值计人民币62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建萍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0856****)。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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