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五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6********,汉族,大学本科,系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副镇长,住五大连池市**属楼**单元**室。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3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侦查机关侦查认为:
2015年5月,鲍某某、丁某某为朋友姜某某在杨某某处借款10万元,各担保5万元,借款后鲍某某自己使用5万元,丁某某替姜某某将欠款全部还给了杨某某后,姜某某、丁某某与杨某某之间债务两清。鲍某某欠款迟迟未还,杨某某认为于某某是比较有名的“社会人”,就找到于某某让其帮助索要欠款,杨某某对鲍某某及姜某某说:“你们欠的钱就是于某某的了,还就还给他”。于某某多次指使王某某对鲍某某进行骚扰、恐吓干扰其正常生活。2015年12月于某某指使王某某将鲍某某带到银行取款1600元钱,用于还款。2016年2月于某某让鲍某某到公司报到,拘禁在公司一个多小时,逼迫其签署5万元钱欠条。鲍某某无奈只能签订欠条后,于某某才放其离开。2017年6月于某某因鲍某某迟迟未还款,于某某指使王某某将鲍某某找到**烧烤,杨某某当时就在**烧烤门前位置,鲍某某问杨某某为什么找他,杨某某让鲍某某自己跟于某某解释,鲍某某进屋后于某某以鲍某某躲避还款为由,打了鲍某某几耳光,要求鲍某某签欠条,鲍某某不同意,于某某拘禁鲍某某30多分钟后,才放其离开。2017年1月于某某又将鲍某某叫到其公司,以结利息为由,强迫鲍某某签订一张2万元钱的欠条,鲍某某害怕于某某只能签字。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镇丁某某与被害人鲍某某为朋友借款人姜某某担保,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借高利贷款。因鲍某某不履行5万元担保责任,杨某某多次索要未果,便找到于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向鲍某某索要。2017年7月一天,杨某某与于某某在“**烧烤店”聚餐,于某某指使他人将鲍某某找到烧烤店,鲍某某到后,于某某对鲍某某辱骂、殴打、让其赶紧还钱,在鲍某某表示还钱后离开,杨某某与于某某等人继续用餐。于某某先后将欠条5万元、2万元交于杨某某。
2019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鲍某某的陈述,证人丁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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