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县**镇**村**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路**小区**幢**室。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9月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1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口附近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受国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7.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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