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安徽省来安县人,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镇**村**庄组**号,现租住于临沂市罗庄区**庄**村。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苏******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俄黄路由南向北逆行至与湖北路交汇处路口时,其车前部与对向行驶的崔某某驾驶的鲁******号“大众”牌小型汽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事发时血样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7.2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绍景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已取保候审于临沂市罗庄区朱陈村,电话1585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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