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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住合肥市经开区**花园****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经开区**路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国道桥下辅道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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