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20821****,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德惠市**医院职工,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建设街**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不满被害人郭**给其女友王**打电话而与郭**在电话里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本市**小区郭**所居住的**店门前,持刀将郭**及在其店里打工的李**砍伤,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伟延、李延治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
2证人王**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李**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崔航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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