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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盗窃案起诉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4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南关派出所,住大同市平城区**小区**号,大同市**公司**。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9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区云佛小区珍味熟食店内,趁被害人闫某甲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店内吧台上的一个红色手提包盗走并逃离,被盗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及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124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被盗物品发票、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闫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视频;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振明

检察官助理:成耐端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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