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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霞检刑不诉〔2020〕1号)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系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村***号***房,现住址为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房,案发前系湛江市霞山区***路*号****花园**号店铺****店店主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湛江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0月3日被湛江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该人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港务局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发现其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路*号****花园**号店铺****店旁边消防通道位置的插座系通电的,其为节省自己店铺经营的用电,于是通过私接电路、窃取电力的方式将****花园的公共用电据为自用。

2019年5月下旬至9月下旬,杨某某私接电路、窃取电力,分别先后用于两盏照明灯(每个功率为15W),一个电热水壶(功率为1000W),一个小型冰箱(功率为500W),一个大型冰箱(功率为700W至1400W)。后被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发现,并向湛江港公安局报案。

经过统计,杨某某共盗取电力约4000度,根据商业用电每度0.69元的价格标准,价值为人民币2760元。

本案案发后,杨某某于2019年10月3日向****花园物业中心支付了电费2760元人民币,修复费用1240元人民币,共计4000元人民币。****花园物业中心收取上述款项后对杨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提出撤销该案。

认定上述证据如下:

湛江港公安局出具的登记保存清单;

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证人郭某的证言: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

谅解书、收据;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2019年1月至9月****花园各区域的用电情况表;

照片辨认笔录;

人口信息资料;

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登记保存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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