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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伐林木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乡***村***北***组。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余关乡朱沟村收树时,未经宋某某家人同意,将位于余关乡朱沟村下洼组南河湾处宋某某家的12株杨树砍伐并出售,获利1550元。经鉴定:杨某某盗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335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及林木情况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的供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勘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业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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