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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7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右江区**学院工地时,发现一辆没有上车头锁的红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停放在工地大门左侧的停车位,便想占为己有。当天下午16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再次来到百色学院工地,趁四周无人之际,将红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推走,在**修店换车锁的时候被公安人员抓获。经百色市右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的红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2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盗窃摩托车,于2019年12月31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3、证人庞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东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是1837761****;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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