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7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519******,汉族,初中毕业,住**市**乡**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1日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西环路阳光嘉园小区北门阳光家宴城门口,将户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踏板式电动车盗走。
2、2018年7月2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西环路880号香远饭店门口,将王某某停放的一辆粉红色捷马踏板式电动车盗走。经物价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52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户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川川
刘玉林
2018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