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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7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519******,汉族,初中毕业,住**市**乡**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1日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西环路阳光嘉园小区北门阳光家宴城门口,将户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踏板式电动车盗走。

2、2018年7月2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西环路880号香远饭店门口,将王某某停放的一辆粉红色捷马踏板式电动车盗走。经物价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52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户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川川

刘玉林

2018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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