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563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X村,现住河南省封丘县XX镇XXX村。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杨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卜庆党、李炳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21时许,在封丘县黄陵镇百味食府门口,被告人杨XX将被害人李XX停在百味食府门口的一辆红色威尔斯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封丘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威尔斯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40元。
2019年11月28日23时许,在封丘县尹岗镇大庄村名车城门口,被告人杨XX将被害人卜XX停放在名车城门口的一辆黑白色雅客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封丘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雅客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非党非公职证明;封丘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张XX、张XX、王XX、王XX、刘XX、张XX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卜XX、李XX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XX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本案被盗物品被封丘县公安局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XX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翟永杰
代检察员:秦立乾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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