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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9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住广西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凌晨,在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木格街小骑士门口,盗窃被害人梁某某的一辆红色二轮男装摩托车。经贵港市港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市场零售价格为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小佶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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