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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三人盗窃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3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芜湖**公司品质部实验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社居委**宿舍,现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玫瑰园**幢**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时系芜湖**公司品质部实验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现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信德半岛**区**栋**室。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芜湖**公司品质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宿舍**幢**单元**室,现住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经事先共谋,先后潜入芜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银湖北路的美的老厂和位于衡山路的**公司园区,盗取美的老厂二号厂房二楼焓差实验室及**公司园区二号车间北面二楼品质备件库内功率计共计13台,共计价值人民币5485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各自骑电动车来到美的老厂二号厂房,二人在厂房二楼焓差实验室拆卸盗取9台日本横河牌WT230型号功率计,将盗取的功率计用电动车运出厂区。杨某某、袁某某后以16800元价格将盗取的9台功率计出售给广东东莞从事仪器仪表回收的桂某某。经鉴定,该9台功率计共计价值人民币24813元。

2.2020年4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潜入**公司园区二号车间北面二楼品质备件库内,将3台日本横河牌WT230型号功率计、1台日本横河牌WT333E型号功率计用除湿机外纸箱包装好藏匿于样品仓库内。次日,被告人袁某某来到**公司园区样品仓库,利用不知情的曹某某用其调拨空调的车辆将盗取的4台功率计运出美智园区,藏匿于杨某某家中。杨某某、袁某某后以18000元价格将盗取的4台功率计出售给广东东莞从事仪器业务的陈某某。经鉴定,该4台功率计共计价值人民币30046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多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盗取美的工业园三号厂房南侧样机中转仓库(内销样机仓库)内美的牌分体式空调共计7套,共计价值人民币1083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潜入美的工业园三号厂房南侧样机中转仓库,盗取美的牌KFR-35G/BP3DN8Y-KW200(B1)型号空调一套,后将盗取空调藏匿于其中央城小区家中。该空调价值人民币2119元。

2.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潜入美的工业园三号厂房南侧样机中转仓库,盗取美的牌KFR-35GW/S10(BDN8)-B1、KFR-35G/S10(BDN8)-B1型号空调各一套,与曹某某正常调拨运输的空调混杂运出美的工业园,在科创中心附近将盗取的两套空调卸至曹某某事先停放在此处的皖BLT024号长城哈弗轿车中。曹某某、杨某某各分得一套盗取空调,前者被曹某某藏匿于其中央城小区家中,后者被杨某某藏匿于其玫瑰园小区家中。该两套空调价值均为人民币1299元。

3.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潜入美的工业园三号厂房南侧样机中转仓库,以同样方法盗取美的牌KFR-35G/BP3DN1Y-FA201、KFR-35GW/ BP3DN8Y-FA200(B1)型号空调各一套,前者被曹某某藏匿于其中央城小区家中,后者被杨某某藏匿于其玫瑰园小区家中。该两套空调分别价值人民币1919元、1719元。

4.2020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潜入美的工业园三号厂房南侧样机中转仓库,以同样方法盗取美的牌KFR-26GW/ BP3DN8Y-PH200(B1)、KFR-26G/ BP3DN8Y-TT100(1)型号空调各一套,前者被曹某某藏匿于其中央城小区家中,后者被杨某某藏匿于其玫瑰园小区家中。该两套空调分别价值人民币999元、1479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被**公司盘问,遂如实交代当日盗窃事实,公安民警接**公司报案后将二人带回侦查机关调查。次日,被告人袁某某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美的工业园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亲属各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23300元,现均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7套美的牌分体式空调、3台日本横河牌WT230型号功率计;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岗位说明、价格明细表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桂某某、桂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芜价认定〔2020〕220号关于被盗YOKOGAWA(日本横河)数字功率计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搜查、辨认笔录: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住处的搜查笔录;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曹某某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媛媛

检察官助理:张寒香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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