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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二人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宁乡县**楼**楼**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宁乡县**楼**楼**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欧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欧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欧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城,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601房(尚未交房入住),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此的价值共计11470元的31件创世纪牌玻璃胶盗走。之后,被告人杨某某将盗得的玻璃胶以4500元的价格销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分得2700元,被告人欧某某分得1800元。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欧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盗玻璃胶已经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欧某某的行为均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辩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欧某某均能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正文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欧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7201****、1587314****);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贰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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