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200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现住地同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199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现住地同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199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现住地同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199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现住地同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200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现住地同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199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现住地同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杨某、熊某、王某某、王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杨某、熊某、王某与李某某(未成年人,已判刑)、杨某甲等人在普华欧洲城小吃街吃宵夜期间,李某某接到男友杨某乙(未成年人,已判刑)的电话,在通话过程中,李某某因言语侮辱杨某乙的朋友,引发杨某乙朋友温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不满,随后温某某与李某某通过电话发生争吵。在得知当晚杨某乙是与温某某等人在开发区蓬升宾馆一起喝酒后,李某某于凌晨5时许独自一人来到蓬升宾馆找温某某理论,遭到温某某的殴打,随后李某某电话联系杨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又由杨某甲叫上一起吃宵夜的杨某某、朱某某、杨某、熊某、王某等人一起来到开发区,在花园街附近与杨某某叫来的王某某汇合后,上述六名被告人在富强路蓬升宾馆楼下与杨某乙、黄某某、某丙(未成年人,已判刑)、温某某、杨某丁、冉彦光、任海洋、罗玉豪(后五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杨某乙使用水果刀将杨某某杀伤。经鉴定,杨某某之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监控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李某某、赵某某、杨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杨某、熊某、王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杨某、熊某、王某、王某某相互纠集与他人进行殴斗,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寄海
2020年6月6日
(院印)
附件:1.杨某某、朱某某、杨某、熊某、王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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