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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诈骗案起诉书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号捕前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村。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8日经院批准,同日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销售燃气设备过程中认识常某某(刑拘在逃)。二人经预谋,于2019年12月,利用杨某某卖燃气灶熟人多的优势,由常某某冒充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到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常庄乡等村庄进行虚假宣传,谎称燃气公司有交纳费用1600元可以无限量使用燃气四个月的内部优惠政策,并由常某某负责调整燃气表,取得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等10人信任,合伙骗取刘某某、张某某等10人共计人民币1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秋华

检察官助理:徐付萍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证据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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