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白城市洮北区**乡**场,农民。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张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不符合享受国家农机补贴条件,于2018年9月中旬在张某某的请求下,找到朱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顶名为张某某购买一台久保田998型水稻收割机,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13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三人主动退还赃款3.13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主动退还赃款,给国家挽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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