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三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41955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市XXXX区。因犯诈骗罪,2015年2月15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民权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妻子孙某某住院看病全部报销的便利条件,通过私自伪造住院发票、重复报销的方式,多次在民权县伤残军人医疗办和民权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心重复报销其妻子孙某某住院医疗费用,骗取医保资金。截止2018年10月份,共骗取医保资金11.054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孙某某住院补偿信息一览表及相关报销票据,身份证及户籍证明,移交函,民权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证明及相关文件,前科查询证明,判决书,缓刑考验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王某、张某、孙某某、杨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均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用伪造的发票重复报销方式,骗取医保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百六十六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此次犯罪系漏犯、缓刑期间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一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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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李 丽
检察官助理:赵玉芳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民权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补充侦查材料二份共16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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