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赵某某
李某某
原告杨某某。
被告赵某某。
被告李某某,系赵某某丈夫。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冯燕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与合法的原则,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借给被告赵某某人民币五万元,并约定了利息,被告赵某某给原告出具了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的行为,系其对欠款事实的认可,其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将借款给付原告。被告赵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被告赵某某所借款项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偿还原告杨某某本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自二O一O年元月一日起按月息一分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被告赵某某、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与合法的原则,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借给被告赵某某人民币五万元,并约定了利息,被告赵某某给原告出具了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的行为,系其对欠款事实的认可,其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将借款给付原告。被告赵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被告赵某某所借款项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偿还原告杨某某本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自二O一O年元月一日起按月息一分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被告赵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冯燕霞
书记员:陈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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