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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捕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号。违法犯罪经历:于2016年4月1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徐城街道城东大道“早八点”超市门口附近路段处贩卖350元毒品给购毒人员薛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民警扣押到被告人杨某某毒品1小包,经称重该毒品净重0.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2、书证: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等;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光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2016年4月1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黄清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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