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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检公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9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宿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8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罗雪菊,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11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8日、2019年1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3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4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2019年4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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