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住***镇***庙***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包内乡县***矿业开发责任有限公司选矿厂建设工程,在该公司林地使用手续办理过程中提前施工,组织人员在内乡县***镇***村***组开始建选矿厂和办公区,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程师对现场进行鉴定,杨某某施工共计占用林地15.4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10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7月11日,河南省林业厅同意内乡县***矿业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用地申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认定为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内乡县***矿业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积极补办林地使用手续,于2019年7月11日取得了《河南省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其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的危害后果进行了有效的补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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