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余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4年春季和2019年4月份时,被告人杨某某前后两次雇佣装载机和刨刨机在靖边县黄蒿界镇马季沟村杨家沟小组将林地大面积推毁。
经鉴定,杨某某的毁林面积为6.6692公顷(100.038亩),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现场原有植被主要有沙柳、宁条、沙蒿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柳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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