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8********,汉族,初中毕业,顺昌燃气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村***组。2018年10月25日因非法经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赵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内乡顺昌燃气有限公司成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任法人代表,在公司成立后,在未获得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的土地手续的前提下,在租赁的村组土地上建加油站、加气站、办公房屋,并将地面硬化,导致了该租赁土地上的植被被破坏。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中心出具的《内乡县内乡顺昌燃气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技术认定报告》的鉴定意见,内乡顺昌燃气有限公司占用土地总面积为38.702亩,地类为旱地、有林地、公路用地、坑塘水面,其建房、硬化地面、压占行为造成了26.029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内乡顺昌燃气有限公司占用林地的部分,根据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出具的《赵店乡赵店村顺昌燃气有限公司占用林地面积的勘验报告》的勘验结果,该现场占用林地面积为11.8亩,属乔木林地,共计非法占用农用地37.829亩。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案发事出有因,杨某某经营的企业项目建设经多部门审批,现在积极办理土地使用证,相关费用大多已经缴纳,但由于土地性质的调整,致使无法办理用地手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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