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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4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系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20年5月2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在接到举报,随即出警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住所滩头镇罗面村2组5号进行检查,在其二楼的一间房内查获杨某某所收藏的两支鸟铳。经鉴定,该两支鸟铳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承思

检察官助理:王琼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773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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