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7月1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5日被逮捕,2014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4)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昌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刑期14天。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丽蓉
书记员:殷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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