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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杨某某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48********蒙古族,文盲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杨某某在其位于大方县**镇**村**组刘家屋基的自留地里,以播种的方式栽种罂粟种子。2020年年初,种子出苗后其采摘部分食用。2020年4月28日,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杨某某种植的罂粟苗,经清点,共计555株。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毒品原植物罂粟进行鸦片定性分析,送检的毒品原植物检测出可待因、吗啡、罂粟碱、蒂巴因、那可汀成分。

被告人杨某某系2020年4月28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等笔录;5.鉴定意见一份;6.录音录像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成雄

检察官助理:左佳佳

202079

附:1.被告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558571****;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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