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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8〕51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63********,汉族,高中文化,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尧庙村村委会原**,住临汾市尧都区**镇**村**巷**号院。2018年2月7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与临汾市尧都区**村委会(其丈夫田某某时任尧都区尧庙镇尧庙村村委**)签订了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以每年8600元的租金承租了尧庙村集体土地7亩,租期40年。2004年3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与临汾大昌汽车维修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将其所租赁的尧5.57亩土地,以每年8万元,每五年增加1.6万元的租金租赁给临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租**,至案发,被告人杨某某已收到临汾大昌汽车维修公司交付的租金132.8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俊龙

2018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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