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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波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杨某波,绰号“波兄”,男,197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71973********,汉族,初中,经商,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普宁市广太镇,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夏某娜,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74********,汉族,高中,经商,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霖磐镇,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加,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73********,汉族,初中,务农,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鸿,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0********,汉族,初中,无业,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蓝城月城镇,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波,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9********,汉族,小学,务农,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住汕头市潮阳区金灶镇,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荣,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0********,汉族,大专,经商,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霖磐镇,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雄,绰号“宏弟”、“城弟”、“小弟”,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6********,汉族,初中,无业,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蓝城月城镇,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东,绰号“太东”,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71966********,汉族,小学,无业,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普宁市广太镇,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某伟,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74********,汉族,初中,务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蓝城桂岭镇,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娇,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79********,汉族,中专,无业,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蓝城月城镇,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鹏,绰号“鹏兄”,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9********,汉族,初中,务工,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住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明,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74********,汉族,初中,无业,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霖磐镇,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波、陈某波、刘某荣、李某鸿、李某娇、郑某鹏、王某加、夏某娜、卢某伟、王某雄涉嫌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刘某明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20日以被告人杨某东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对上述二案并案审理,已告知12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12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波于2018年2月起成为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后,在其位于揭阳市普宁广太镇的住宅利用网络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王某雄、杨某东帮忙收付、结算赌资,本人除接受会员投注外,还发展被告人刘某荣、李某鸿、陈某波、郑某鹏为下线代理接受投注,同时接受“乌弟”(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的委托,帮助收付、结算“乌弟”下线二个代理的赌资,这二个代理分别是被告人王某加及夏某娜,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王某加成为该“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后,在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村***老厝*巷*号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发展被告人卢某伟等人为下线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卢某伟在揭阳市榕城区****路“******公司”一层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于2019年4月27日至5月14日的投注额为人民币20.8932万元,王某加于2019年4月27日至5月14日的投注额为人民币1049.00555万元。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夏某娜成为“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后,在揭阳市产业园霖磐镇**大道“**酒馆”二楼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发展被告人刘某明等人为下线代理,接受投注。其中,刘某明在揭阳市产业园霖磐镇其住宅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于2019年5月7日至5月14日的投注额为人民币4.7943万元。2019年4月27日至5月14日,夏某娜的投注额共计人民币1152.06338万元。

被告人李某鸿于2019年1月成为杨某波的下线代理后,雇佣被告人李某娇在揭阳市榕城区****居委**宿舍帮忙收付、接算赌资,至案发接受下线会员夏某航、李某冰、王某龙、李某彬、陈某霞的投注额共计约人民币175.1万元。

被告人陈某波于2018年2月成为杨某波的下线代理后,在汕头市潮阳区金灶镇其住宅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至案发接受下线会员陈某弟、陈某亮、陈某生、陈某文、陈某坚、陈某鲁、陈某林、陈某武的投注额共计人民币78.6万元。

被告人刘某荣成为杨某波的下线代理后,在揭阳市产业园霖磐镇其“***副食”店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接受下线会员刘某涛、刘某新、刘某波、刘某明、杨某卿等人的投注,其中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14日的投注额共计人民币32.5389万元。

被告人郑某鹏于2018年7月成为杨某波的下线代理后,在揭阳市榕城区仙桥镇其住宅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至案发接受下线会员黄某宣、黄某森等人的投注额共计人民币约7万元。

被告人杨某波成为该赌博网站的代理后,本人接受下线会员陈某斌、陈某珊、蔡某忠、周某芳、周某蓉、郑某鉴等人的投注额共计人民币约778万元。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扣押到:1、杨某波华为牌手机1部(1597522****)、邦华牌手机1部(1581733****);2、王某加OPPO牌手机一部、华为牌手机一部、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品;3、李某鸿苹果X手机1部;4、刘某荣华为手机2部、六合彩投注单3张、六合彩投注单27张;5、陈某波OPPO手机1部;6、王某雄oppo手机1部、诺基亚牌手机1部;卢某伟OPPO牌手机1部;8、郑某鹏苹果7手机1部;9、刘某明苹果8手机1部;10、李某彬苹果7手机1部;11、陈某斌手机1部;12、夏某岚联想牌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13、周某蓉苹果6手机1部;14、夏某珊台式电脑主机1台;15、陈某珊苹果牌7plus手机1部;16、夏某航华为黑色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波、陈某波、刘某荣、李某鸿、李某娇、郑某鹏、王某加、夏某娜、卢某伟、刘某明、王某雄、杨某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波、陈某波、刘某荣、李某鸿、李某娇、郑某鹏、王某加、夏某娜、卢某伟、刘某明、王某雄、杨某东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波、陈某波、夏某娜、李某鸿、王某加、刘某荣、李某娇、王某雄、杨某东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娇、王某雄、杨某东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波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5年6个月,对夏某娜、王某加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4年3个月,对李某鸿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3年9个月,对陈某波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对刘某荣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卢某伟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1年8个月,对刘某明、郑某鹏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对王某雄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至2年3个月,对杨某东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对李某娇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延藩

(院印)

2020年1月22日 

附:

1.12名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10册、补充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碟7块、硬盘1个随案移送;

3.建议对扣押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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