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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现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盗窃罪(未遂)于2004年12月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源城区**道小江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未能测出结果。后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9.94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杨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现场检测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粤PB****号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在起诉阶段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游燕雄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986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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