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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淋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683号

被告人杨某淋,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道*巷*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时55分许,被告人杨某淋醉酒驾驶一辆桂NRP****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黄某甲、利某某、黄某乙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饭店对开路段时,失控倒地撞向道路中间的水泥分隔栏,造成车辆损坏及黄某甲、利某某受伤(经鉴定,二人损伤程度均达轻伤一级)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杨某淋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杨某淋对上述受伤二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二人的谅解。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淋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9.1mg/l00ml,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杨某淋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杨某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毅华

检察官助理:贺金慧

2020年818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联系电话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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