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无业。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监视居住,2015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洪征,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5)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秦洪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8日,被告人杨某以帮许某兑换手机为由,骗得其黑色小米3手机一部,价值1500余元;同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以骑车为许某取钱和手机为由,骗得其灰色雅迪电动车一辆,价值1500余元;同年10月7日,被告人杨某以骑车为许某取钱为由骗得其深灰色捷安特山地车一辆,价值2000余元;同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以帮许某充宽带费为由骗得其现金2000元。
2、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杨某以借用手机上网为由骗得季某白色金立S5.5手机一部,价值1900余元。
3、2014年1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临沂市移动公司门口以能办理靓号手机卡为由骗取路某现金12000元。
4、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杨某以为魏某办理鲁Q×××××、鲁Q×××××等车牌为由骗取其现金8000元。
5、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杨某以为徐某乙、徐某甲、密舒虹办理鲁Q×××××、鲁Q×××××、鲁Q×××××等车牌为由分别骗取徐某乙3000元、徐某甲4000元、密舒虹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亲属全部退赔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捷安特山地车保修单、金立S5.5收款收据、路某出具的收到条,被害人许某、季某、路某、魏某、徐某乙、徐某甲、密舒虹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代其退赔全部财物,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辩护人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鲁殿印 人民陪审员 邵珠信 人民陪审员 孙钦成
书记员:唐倩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