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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无,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阳谷县**镇**村**号,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2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1日5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阳谷县**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村北时,与李某某停在路边的无号牌轻型货车追尾相撞,致二车损坏,农用三轮车乘车人杨某乙(系杨某甲之女)右小腿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李某某和杨某甲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杨某乙伤情为重伤二级。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2019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阳谷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村西时,轧到路边坐着的被害人王某某的脚部,致王某某右足受伤。事故发生后,杨某甲拨打120并跟随去医院治疗。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31日死亡。经鉴定,死者王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如车祸中摔碰、碾压)致右足损伤后诱发心脏病发作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接事故科电话通知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对方161708.22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一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伟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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