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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危险驾驶起诉书(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27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其妹妹杨某乙家吃午饭时饮用白酒。当天18时30分许,杨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大运”牌正三轮摩托车载其妻子代某某沿宜城市刘猴镇董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弯道路时,与对向董某某驾驶的鄂F****5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杨某甲及代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董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民警赶至现场后对双方进行了呼吸酒精检测,随后将杨某甲带至宜城市人民医院治疗并抽血送检。经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甲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代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杨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4.O3mg/lOOml。杨某甲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洪某某、董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庆武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4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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