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甲合同诈骗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1,汉族,专科毕业,茂名市**区政协茂名市**区**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路幢,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被害人姚某某谎称他们的公司承建了阳江市**湾二期建设工程,现准备让被害人来对做中包,但要收取100万建设工程工人工资保证金。在取得信任后,同年5月20日,杨某甲及林某某以**公司的名义同姚某某签订了一份《广东省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阳江市**湾二期建设工程承包给姚某某,工程建筑面积约78500万平方米,工程造价为3846.5万元,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28日。合同签订后,姚某某如约汇100万到**公司账户,但杨某甲将该100万保证金用于**公司其他用途。后姚某某发现阳江市**湾二期建设工程已由其他施工单位承建,便要求林某某、杨某甲退还100万并赔偿损失,由于**公司没有资金,故一直无法退还100万元给姚某某。

2019年11月4日,杨某甲家属代为退还事主姚某某100万元,取得事主的谅解。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100万工人保证金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经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仍未查清杨某甲的主观犯意。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