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农民,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由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有2个子女。2019年8月2日晚,因娃娃不听话杨某甲想与李某甲视频通话,但李某甲没有接,杨某甲就到禄丰县**镇**村委会**村找李某甲,与李某甲的母亲李某乙发生争吵,随后李某乙和李某甲回房关门睡觉,杨某甲踢开房门,用菜刀砍伤李某甲和李某乙。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两个轻伤一级、三个轻伤二级,李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物证照片;
2.书证: 110指令记录、接警记录、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赔偿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李某丙、杨某丙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开精
检察官助理:王进忠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508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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