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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诉王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甲
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杨某甲。
委托代理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缺席)。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春天在一起打工期间认识,经过交往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2年农历4月4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关系同居生活。但当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同居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杨某丙,现随原告生活。现原告提出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原被告所生育女儿可某,被告可适当承担部分抚养费。原被告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原告通过中间人给付被告彩礼款6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因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返还彩礼款。但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已超过两年且生育一女儿,让被告全部返还也不公平,可由被告适当返还一部分较合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其在原告处的个人财产状况本院无法查明事实,被告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非婚生女儿杨某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从2015年2月1日起每月负担抚养费150元,每年的抚育费于当年的12月31日执行一次到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款10000元。
三、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负担622元,被告负担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春天在一起打工期间认识,经过交往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2年农历4月4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关系同居生活。但当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同居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杨某丙,现随原告生活。现原告提出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原被告所生育女儿可某,被告可适当承担部分抚养费。原被告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原告通过中间人给付被告彩礼款6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因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返还彩礼款。但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已超过两年且生育一女儿,让被告全部返还也不公平,可由被告适当返还一部分较合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其在原告处的个人财产状况本院无法查明事实,被告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非婚生女儿杨某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从2015年2月1日起每月负担抚养费150元,每年的抚育费于当年的12月31日执行一次到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款10000元。
三、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负担622元,被告负担108元。

审判长:李国宅

书记员:亢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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