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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贩卖毒品案起诉书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花园**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因吸毒,于2013年9月27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2016年9月23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杨某乙微信联系被告人杨某甲购买毒品。后杨某甲在本市红谷滩新区**花园**区**栋**单元楼下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杨某乙,杨某乙支付毒资人民币200元。

同年12月15日,杨某乙微信联系杨某甲购买毒品。后杨某甲在本市红谷滩新区**花园**区**栋**单元***室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交给杨某乙,杨某乙支付毒资人民币500元。

2019年12月23日,公安人员在本市红谷滩新区**花园**区**栋**单元***室抓获被告人杨某甲,并从其处查扣白色晶体状物1小袋(经称重1.1克),白色粉末状物3小袋(经称重共计1.7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白色粉末状物中检出氯胺酮成份。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的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搜查、称量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2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玮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中寰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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