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松溪县**街道**巷**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杨某租用邵某某、洪某某等人的微信号,通过网络利用他人将上述微信号定位在全国各地城市(俗称站街)。再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意欲嫖娼的被害人的微信,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并以支付服务费、押金、车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杨某在松溪县将租来的邵某某的微信通过“站街”的手段定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并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赵某甲的微信,向其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以支付车费、服务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900元。
2、2019年2月12日,被害人郑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锦江之心酒店入住期间,添加了被告人杨某租来的邵某某的微信,被告人向其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以支付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850元。
3、2019年3月3日,被告人杨某在松溪县将租来的邵某某的微信通过“站街”的手段定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并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方某某的微信,向其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以支付押金、车费、辛苦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1200元。
4、2019年3月4日,被告人杨某在松溪县将租来的邵某某的微信通过“站街”的手段定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并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章某某的微信,向其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以支付路费、服务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300元。
5、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杨某在松溪县将租来的邵某某的微信通过“站街”的手段定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并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徐某某的微信,向其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800元。
6、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杨某在松溪县将租来的邵某某的微信通过“站街”的手段定位于浙江省东阳市,并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赵某乙的微信,向其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以支付服务费、车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1000元。
7、2019年4月4日,被告人杨某在松溪县将租来的洪某某的微信通过“站街”的手段定位于浙江省绍兴市,并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娄某某的微信,向其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以支付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娄某某人民币1000元。
8、2019年4月4日,被告人杨某在松溪县将租来的洪某某的微信通过“站街”的手段定位于浙江省绍兴市,并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向其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以支付服务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00元。
9、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杨某在松溪县将租来的徐某鸿的微信通过“站街”的手段定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并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陈某某的微信,向其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以支付服务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00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杨某在松溪县河东乡水南西四巷5号被松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邵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甲、郑某某等人的陈述,微信转账凭证,电子数据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李春
熊劲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松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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