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80********,汉族,小学文化,潞城**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镇**,住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院。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8时30分许,长治市潞城**商贸有限公司**杨某某、张某某在长治市潞城区合室乡河后村翔泰建材有限公司存料场工作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徐工牌ZL50G轮式装载机倒车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将车后操作料仓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倒在地并碾压,导致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张某某系骨盆部遭受巨大暴力碾压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长治市潞城**商贸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112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冯某某等证言;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其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莹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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