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1,女,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杨某2,男,196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芳,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骏卿,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曾用名:杨子屹),1998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陈某2,女,1980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杨某1、杨某2与被告陈某1、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被告陈某1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史亚娟
书记员:黄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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