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1,男,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杨某2,女,汉族,住同原告杨某1。
原告:杨3,男,汉族,住同原告杨某1。
原告:杨4,男,汉族,住同原告杨某1。
原告:杨5,女,汉族,住同原告杨某1。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绪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曾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静,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任远,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杨某1、杨某2、杨3、杨4、杨5诉被告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卢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杨某1、杨某2、杨3、杨4、杨5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五原告以需提起行政诉讼确定房屋准确范围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1、杨某2、杨3、杨4、杨5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杨某1、杨某2、杨3、杨4、杨5负担。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郜倩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