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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1、杨某2等与周某1、周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杨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杨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珍,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周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张阿金(系张某某妻子),住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育田村育平409号。
  被告:周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营业场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6-36号。
  负责人:王连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霖。
  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与被告周某1、周某2、张某某、周某3、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负担。
  
  

审判员:吴  忠

书记员:朱玲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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