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1,女,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杨某2,女,196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杨某3,女,1958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杨某4,女,1964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杨某5,女,195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华,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达,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6,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诉被告杨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同年3月25日,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沈平
书记员:陈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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