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1,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胡某某,女,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
被告:杨某2,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杨某3,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4,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暨被告杨某4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5,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杨某1、胡某某与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杨5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杨某1、胡某某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胡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原告杨某1、胡某某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妥,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1、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某1、胡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戚慧英
书记员:金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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