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1,男,195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龙,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2,女,195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杨某3,男,195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杨某4,男,1955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杨5,女,198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虹口区永定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列众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臻,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众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杨5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
审判员:葛璐萍
书记员:冯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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