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1,女,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良,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2,女,194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龚某,男,198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施某某,女,1965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龚某、施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杨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京
书记员: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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